融资租赁的内涵和外延
发布时间:2025-04-09
金融租赁起源于美国,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已成为除贷款外企业的第二大融资渠道。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内金融监管政策的自由化和地方政府对金融租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的提高,金融租赁业务的交易规模持续上升,企业数量也呈现出爆炸性的趋势。然而,法律界对金融租赁的研究和讨论仍处于相对初始的阶段,未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本文将在未来的讨论中讨论一些关于金融租赁的法律问题,并结合最新的立法和实践,从法律角度分析和研究金融租赁的几个问题。
1、融资租赁的内涵和外延
(1)融资租赁的内涵
《中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我国立法的明确定义,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向出卖人购买标的物;二是出租人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然而,融资租赁合同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特创新,并不是两种合同形式的简单叠加,也不仅仅局限于两种合同形式。
(二)融资租赁外延
通过将融资租赁与其他业务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融资租赁的特殊性。
金融租赁和普通租赁。金融租赁“称为金融,实际上是金融”。换句话说,普通租赁承租人的重点是对出租人“物品”的占有和收入;金融租赁承租人的重点是购物的资金。承租人不考虑出租人是否真正占有标的物,标的物是否具有识别能力,标的物是否可以进行后期维护。
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导致了后期处理的一系列差异:
首先,所有权概念被削弱,这在财务会计处理中最为明显。在普通租赁的会计处理中,标的物作为出租人的财产,出租人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折旧,计入租赁成本;在金融租赁中,虽然标的物是出租人的财产,但根据本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人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折旧标的物。也就是说,在会计制度中,标的物被视为承租人的财产。
其次,它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虽然标的物由出租人提供,但出租人不承担缺陷担保责任。换句话说,无论标的物是否有缺陷,都不影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由于出卖人和承租人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原则上,出租人不承担标的物的维护义务(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
金融租赁和分期付款购买资产。分期付款购买资产本质上是买卖。买受人最初的目的是获得物的所有权。一旦获得所有权,买受人可以随意占有、处分、收入标的物而不受限制,买受人只对卖受人承担债权。金融租赁是租赁。虽然承租人本质上需要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人才将承担的部分义务,但从法律角度看,标的物仍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处分标的物。
二、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监管现状
虽然我国采用了设立金融租赁机构的审批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审批模式具有鲜明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出租人身份形成了不同的审批和监督方式。
目前的监管体系造成了行业准入门槛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监管不应作为股东和投资者来决定,而应作为业务性质来决定监管体系和业务规模来决定监管水平已经达成了行业共识,中国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统一和规范相关监管。幸运的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行业协会正在积极推进国内外金融租赁企业统一监管,逐步推进消除不公平监管红利,平衡监管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