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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04-09

上海是第一个尝试实施金融租赁的地区。经过两年的实验,金融租赁企业表现良好,主要是业务发展速度提高、产业链扩张、二、三产业积极有效整合等。此后,该活动将被纳入“增值税营业税”的范围,但它将对相关企业产生什么影响呢?相关行业应如何利用这个机会实现自身发展业绩的不断提高?本文讨论了这一点。
 
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的问题
 
1.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重复征收
 
这项经济活动主要是指企业出售有形动产,然后从买方那里获得租赁权。在向租赁公司出售此类资产的过程中,买方不能按照相关法律税务的规范要求向卖方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需要向卖方出具一系列繁琐的凭证。经过一系列的协商核算,租赁公司不需要打印发票,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因此“价格和额外费用”中涉及的价格不能低额回扣。在这种情况下,在向买方租赁有形动产的过程中,由于已经缴纳了一定的税款,再次增值税属于重复收费项目。
 
2.实际减负并不明显
 
根据调查数据,“营改增”制度实施后,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缴纳正常营业经费的5%作为税费,同时在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还可以享受“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尽管如此,双方公司承担的税收流动和高低变化不会有明显的特点。
 
3.“即征即退”政策难以实施
 
“营改增”制度实施后,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人营业税,有关部门出台了各项规章制度,旨在进一步稳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包括银行、银监会、商务部等一系列政府金融机构,最终实现国家税收政策的完善和税收的有效保障。
 
4.影响纳税平衡
 
现阶段,大多数公司的资金都是按照统筹管理和资金有效调动的方式达到平衡效果的。因此,融资与项目租赁之间没有有效的联系,利率与利息之间也无法有效平衡。通常每个季度的利率都有不同的特点,租赁企业很难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实施有效的租赁措施,取得相应的凭证,因此会出现纳税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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