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幼苗抵押担保融资的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5-04-12
对幼苗抵押担保融资的政策建议
(1)直接按其种植的幼苗进行抵押担保融资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种行为可以通过以下程序来实现:通过在当地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织出具证明、邀请多名村民作证、出具苗木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等方式证明苗木的所有权――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完成融资工作。从理论和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实现这一过程没有法律障碍,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银行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较大,贷款审查条件较苛刻,难以实现这种融资行为。
(2)加强农村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积极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四机制”,即农村信用信息收集机制、农村信用体系评价机制、信用激励和不诚实惩罚机制和农村信用信息应用机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农村小额贷款中心,积极推进符合信用评价条件的幼苗种植者发放无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联合担保贷款。
(3)推广应用“公司+基地+农户”贷款模式
苗木公司提前签订了苗木定向采购合同。农民负责苗木的种植、管理和保护,保证苗木质量,承担苗木损失和损坏的风险;苗木买受人根据合同规定,在苗木生长达到合同规格、质量要求后,购买农民种植的苗木;苗木买受人根据市场情况评估,与农民协商苗木的市场价值。农民根据苗木定向采购合同与苗木买受人协商,苗木买受人保证其融资行为,并通过融资资金迅速扩大再生产。
(四)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体系
通过比较工业企业担保公司的实践,充分发挥市担保协会的平台作用,给予农业和农村担保公司财政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业企业担保公司贷款、村级农民担保公司贷款和农民联合担保贷款。种植苗木的农民在抵押担保种植苗木的基础上,与许多种植苗木的农民形成联合担保关系,进行贷款融资。该模式的优点是大大降低了幼苗丢失和损坏的风险。通过幼苗种植者之间的联合保护,有利于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和抵押权。
(5)探索“信用+保险”产品的开发
针对苗木种植农民意外伤害的风险,采用“农民+小额贷款+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银行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时,专门为贷款农民提供意外伤害保险。针对农民按苗融资难的问题,积极探索发展“农民保单质押贷款”。通过财政补贴,农民向保险公司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单为质押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农民在还款期内因自然损害等原因不能还款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向银行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