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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市建设融资对策
发布时间:2025-04-13

完善城市建设融资对策
 
政府部门作为城市建设融资的主体,应逐步探索间接监管的新融资方式,努力突破资本瓶颈,扩大政府融资能力,完善财政融资管理体系,不断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和项目审计。尽可能避免和防止资本的投资错误和浪费。财政投资预算应与政府经济建设目标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密切相关。逐步建立良性的金融经济循环机制。从而提高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率。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融资模式,提出以下对策:
 
为了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建设经营和准经营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加快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完善城市建设融资的市场化运作,明确投资主体。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适应价格总水平、居民收入和企业经营成本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资本市场的规则进行融资分析。通过招标公平公正地选择投资者。
 
对于经营项目,由于不能直接通过经营收回成本,有时由于各种原因,经营利润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政府应在计算整体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为这些项目提供必要的财政折扣或补贴,以明确投资者可以合理收回成本。融资实体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提高项目的融资和运营效率。
 
(3)政府作为主要融资主体,加强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管理和资本运作,落实偿债资金来源,重组各类业务资源,发展多元化业务,建立类似地方政府偿债基金的偿债机制,有利于城市融资平台通过项目区分机制降低地方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率,同时,平台债务、准经营和非经营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的经营偿还和地方财政之间的债务风险防火模式,优化各种资源组合,逐步建设自己的墙,从财政预算建设、土地出让金、国有资产资本预算等方面筹集资金。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惯性,政府长期以来一直是城市建设的投资主体。政府的投资范围不仅涵盖公共产品领域,还涉及一些竞争领域(宋立根2009)。虽然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别是市政建设项目)设立了独立法人,但项目经营仍由政府部门决定。政府管理得太多,项目法人运行机制无法充分发挥,建设企业缺乏自主性和积极性(刘荣等)。,2006年)。此外,投资主体的单一情况也容易导致“成本扩张”的风险集中在政府上。此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以“投资公司支付、建设单位支付”为主要模式,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缓慢。投资主体只扮演“出纳”的角色,权力、责任和利益相互脱节,使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4)一方面,公益项目的资金可以是国有资产存量,优化合理财政的结构性资金,实施国有资产的战略挑战。同时,合理安排各类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方式,对城市化基础设施进行融资。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对城市建设的融资活动,通过招标、拍卖、使用权特许经营转让等方式支持城市建设,建立统一管理经营的新机制。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投融资应当监测和事后绩效评价。防范财政风险,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市场化监管体系。
 
(5)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政策支持运营管理资本更多地参与项目,从而提高效率,降低风险。PPP模式的典型结构: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和中标人形成的特殊目的PPP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成为特殊目的。(SPV)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筹集资金,确保私人资本“有利可建设和商业地图”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直接协议,PPP模式减少政府初始协议不是项目担保协议,而是向贷款机构承诺与特殊目的公司签订合同支付相关费用协议,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前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够顺利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PPP融资模式的本质: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有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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