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营改增”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06
从事有形动产租赁的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租赁业务模式一般可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其中,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要求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然后出租给承租人;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向出租人出售自己的租赁物,然后租回租赁物的商业活动。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即金融与金融的结合,仍处于我国发展的早期阶段。
2013年8月1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纳入“营改增”范围。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再缴纳5%的营业税,而是按规定缴纳17%的增值税。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营改增”规定
“营改增”是指在中国为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是缴纳增值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销售额为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
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为出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和对外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扣除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人民币贷款利息和外汇贷款)、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等的余额为销售额。
2015年12月31日前,对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综上所述,“营改增”是我国税收政策的重要改革,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融合,但对金融租赁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金融租赁相关政策的建立、完善和完善,金融租赁企业将亲身感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好处。金融租赁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管理者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加强培训,提高财务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加强发票管理,有效降低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