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08 热度:
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是指融资者借助互联网上的众筹融资平台,将项目融资给广大投资者。每个投资者都可以通过少量的投资金额从融资者那里获得实物(如预期产品)或股权回报。在众筹平台上,一方是项目的发起人,即资本需求者,他们是一些有创造力但缺乏资金的人;另一方是项目的投资者,即资金的提供者,为发起人的项目提供资金以获得回报;众筹平台作为中介,向成功融资项目收取相应费用。众筹具有受众广、成本低、创新高效的特点,在缓解中小企业、企业家、个人融资困难、支持创新创意活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国众筹平台发展迅速,一方面取决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取决于社会投融资的需要。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众筹平台带来的好处也隐藏着风险,其存在的风险越来越受到关注。
首先,国内众筹平台的发展现状
众筹在中国刚刚起步。中国最早的众筹平台点梦时间成立于2011年5月,旨在支持创意理念。目前,点名时间接受以下项目:艺术、漫画、舞蹈、设计、服装、电影、食品、游戏、音乐、摄影、出版、技术和戏剧。但不对初创企业开放,不接受捐赠项目,回报形式仅限于物理回报。中国众筹网站主要是文化创意项目。2011年,文化项目成功人数不足10个。到2013年,文化项目成功人数近150个,文化项目融资规模从2011年6.2万元增长至2013年底1278.9万元,增长惊人。
二、众筹监管体系建设
(一)监管原则
监管众筹平台的目的是规范众筹产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投融资中的桥梁作用,积极促进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作为资本整合的中介机构,其高欺诈性、不规范性、投资者利益保护困难等缺点需要规范,消除其不利影响。同时,作为一种新的创新形式,它的存在适合当今的发展需要。如果严格监管,必然会打击创新的积极性,难以在促进经济中发挥作用。众筹平台的监管要坚持适度性原则,既不能过度监管,也不能过度放松监管,有利于金融创新。众筹平台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应区别对待其监管原则,避免将其直接纳入金融机构的监管行列。要采取不同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实行差异化监管、包容性监管和智能化监管。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监管原则,首先给出一个大致宽泛的监管标准。具体细节不必太苛刻,具体细则应根据其未来发展及时出台。总之,监管原则不仅要避免增加其成本,增加进入壁垒,阻碍众筹平台的发展,还要避免放松监管,放纵其过度发展,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监管主体
说到监管,监管机构是不可或缺的,众筹平台的监管机构因国家而异。对于不同的众筹融资模式,可以放在不同的监管机构之下。赞助模式或捐赠模式和优先认购权的实物回报模式可归普通工商企业所有,无需纳入监管体系;贷款模式可归银监会所有,适用于银行等级融资机构的监管标准;股权模式可以放在中国证监会下进行监管,规范其股权发行;同时,各机构不独立,要加强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及时沟通,避免监管空白,共同构建金融安全防火墙。
(三)监管措施
1.市场准入监管。建立众筹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市场准入条件。对于实物回报和捐赠模式的众筹平台,可以放松限制,按照普通工商企业的条件门槛;对贷款模式的众筹平台和股权模式的众筹平台实行许可制度,对其注册资本、经营状况、风险控制能力、业务流程等方面设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发放许可证,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排除在外。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应相对宽松,认可众筹模式的投资者应扩大其参与投资的范围,积极引导不同模式的众筹投资。
2.业务范围的监督。不同模式的众筹平台有不同的业务范围,避免混合业务。将实物众筹、贷款众筹与股权融资众筹分开,规范各自的业务范围。平台作为融资中介,以提供融资信息和收取手续费为主要业务,不得诱导投资者,避免参与投融资双方的交易。在许可经营范围内开展自身业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开展信用担保、投资建议等业务。
3.投资者的保护。在众筹平台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人分散、能力不足等原因,投资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自身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应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项目启动时,众筹平台应详细核实其真实性,提醒投资者了解参与众筹投资所面临的投资风险;在个人投资额度上,分别设置个人项目投资额度限制和所有项目总额限制,合理控制风险;在资金方面,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在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建立安全防火墙,确保资金安全。
4.市场退出监管。进入必须退出。对于管理不善的众筹平台,合理引导其退出市场,建立市场化、高效、新的退出机制对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众筹平台提供营业收入、成本、风险管理等信息,坚决退出入不敷出、损失严重、风险巨大的众筹平台,维护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