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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采用BOT融资对策_财管海南

高速铁路采用BOT融资对策

高速铁路采用BOT融资对策 1.改革产权制度,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项目分开。BOT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最基本的前提是确保其经营性。高铁作为投资巨大的基础设施,其经营性只能分为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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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采用BOT融资对策

发布时间:2025-04-18 热度:

高速铁路采用BOT融资对策
 
1.改革产权制度,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项目分开。BOT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最基本的前提是确保其经营性。高铁作为投资巨大的基础设施,其经营性只能分为两部分,如土建线路铺设作为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性质,不具有经营性;但作为车站和车内设施服务,可以通过车辆广告、车站商业餐饮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对于经营部分,定义产权,采用单独招标或包装经营的方式,采用BOT融资。这不仅可以规范管理和完善服务,而且可以有效地为高铁建设筹集社会资本。
 
2.改革价格体系,实现市场定价。高速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国家主导地位保持不变,但国家可以宏观把握,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打破行业垄断和政策保护伞,适当推动高速铁路运营进入市场,市场是激发运营活力的最有效手段。高速铁路运营相对稳定后,客流和价格是影响其收入的主要因素,也是市场供需的两个主要方面。市场可以作为“看不见的手”来调整高速铁路的价格,提高高速铁路的运营能力。
 
3.在特许经营期内,给予投资者充分的经营自主权。高速铁路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商业潜力的行业,特别是在高速铁路网逐渐形成的时期。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可以增强高速铁路的商业潜力。因此,在特许经营期间,国家减少对BOT高速铁路项目的行政干预,在保持项目所有权的基础上,在法律、行政法规范围内给予特许经营公司足够的自由,充分发挥其积极性,是有效吸引社会资本的重要措施。
 
4.完善法律制度,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双赢局面。我国引进BOT模式的时间相对较短。虽然这种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但由于我国国情不同,特别是传统计划经济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后,基础设施领域仍保留着计划经济的品牌,引进的BOT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仍有些不满,难以与现实相匹配。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相应的法律体系应不断完善和修订,特别是针对BOT模式立法严重滞后的现状,加强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使BOT融资能够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各利益相关者双赢合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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