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1 热度:
金融租赁税收歧视相关政策证据
(1)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在“营改增”之前,流转税是融资租赁的主要税种。国税函[2000]514号文是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时代最具代表性、最成熟的税收政策。笔者主要通过对本文的解读,在营业税时代寻找税收歧视的证据。
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根据是否取得资质和是否全额偿还区分金融租赁和租赁。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单位,是否全额偿还,按金融保险业差额计税。其他单位经营金融租赁业务,根据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区分税种: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人的,征收营业税。经批准和未经批准经营金融租赁的单位之间存在税种、税目和计税依据的差异。对于不合格的金融租赁企业,营业税是流转税中的重复征税,增加了不合格金融租赁企业的负担,增加了未经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单位的经营成本,不利于金融租赁业的发展。
(2)增值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这种情况并未得到有效改善。财税[2011]111号文标志着上海金融租赁增值税扩张的开始。为了更好地支持金融租赁行业的税制改革,本文附件3规定了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即“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实际增值税税负3%以上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外,去年年底颁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明确了销售额,规定余额为销售额的主体为“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财税[2011]111号文件否认了“其他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可能性,而财税[2013]106号文件否认了未经批准从事金融租赁售后回租服务的可能性。可以说,“营改增”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融资租赁行业公平竞争的瓶颈,反而使之日益激烈。